(2016)苏0706财保9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格斯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市方州汽车旅馆有限公司、马兆全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连云港市格斯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连云港市方州汽车旅馆有限公司,马兆全,潘如玲,周丽,徐利军,房万玲,刘正亚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6财保95号申请人连云港市格斯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所在地海州区海连东路76号。法定代表人胡传祥,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连云港市方州汽车旅馆有限公司,所在地连云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宋跳高新区高新四路16号。法定代表人陈士华,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马兆全。被申请人潘如玲。被申请人周丽。被申请人徐利军。被申请人房万玲。被申请人刘正亚。申请人连云港市格斯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连云港市方州汽车旅馆有限公司、马兆全等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马兆全、潘如玲共同共有的位于新浦区延南街56-3号楼2单元601室房产(丘号);被申请人周丽名下的位于海州区茗馨花园A2号楼4单元301室房产(丘号);被申请人徐利军、房万玲共同共有的位于新浦区苍梧科苑南路98号苍梧河滨花园小区25号楼3单元501室房产(丘号);被申请人刘正亚名下的位于众兴华庭5号楼1-2005室预售楼(丘号)予以保全,保全限额188万元,且提供位于新浦区汇富园东楼4层4号房产(丘号)、9号10号房产(丘号)及灌南县新兴南路东侧房产一套(丘号)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连云港市格斯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马兆全、潘如玲共同共有的位于新浦区延南街56-3号楼2单元601室房产(丘号)予以查封。二、对被申请人周丽名下的位于海州区茗馨花园A2号楼4单元301室房产(丘号)予以查封。三、对被申请人徐利军、房万玲共同共有的位于新浦区苍梧科苑南路98号苍梧河滨花园小区25号楼3单元501室房产(丘号)予以查封。四、对被申请人刘正亚名下的位于众兴华庭5号楼1-2005室预售楼(丘号)予以查封。五、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即新浦区汇富园东楼4层4号房产(丘号)、9号10号房产(丘号)及灌南县新兴南路东侧房产一套(丘号)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该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纯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斯颖重要提示:一、申请人起诉时须将本裁定书及保全费收据复印件一并提交本院以免权益遭受损害。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请在期限届满之日的30日前向本院提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