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民终15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与卜小凯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卜小凯,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4民终15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卜小凯。诉讼代表人申晴。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建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庆林、崔瑞滑,河南益仟律师事务所律。上诉人卜小凯与被上诉人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火煤电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神火煤电公司于2016年1月4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神火煤电公司无需支付卜小凯经济补偿金。永城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2日作出(2016)豫1481民初159号民事判决,卜小凯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2016年4月27日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20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卜小凯的诉讼代表人申晴,被上诉人神火煤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庆林、崔瑞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2010年10月23日,原告神火煤电公司与被告卜小凯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0年10月23日起至2015年8月22日止。2015年8—9月份,原告通知被告在维持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下续签劳动合同,被告未明确表示同意续订,劳动合同期满后终止。被告卜小凯于2015年10月13日向永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决:1、神火煤电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2、支付失业保险金。2015年12月10日永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永劳仲案字(2015)第38号裁决书,裁决:1、神火煤电公司向卜小凯支付经济补偿金65477.36元;2、驳回卜小凯对神火煤电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原告神火煤电公司不服该裁决,提起诉讼。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向被告提出维持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不变续订劳动合同,并提供了劳动合同文本,被告认为劳动合同中约定条件过低不再续订劳动合同。原审法院认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该项规定,用人单位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对劳动者可以选择在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也可以选择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被告未主动向原告要求续订劳动合同,原告通知被告维持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合同后,被告未明确表示同意续订,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仍不同意按照原告提出的维持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签劳动合同,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是因期满而终止,本案不具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五)项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故被告依据该项规定要求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无事实依据。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原告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不需向被告卜小凯支付经济补偿金。卜小凯不服,上诉称:原审判决被上诉人不向上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是错误的。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被上诉人给付上诉人经济补偿金。被上诉人神火煤电公司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综合双方的诉辩意见,本院将本案的争议焦点归纳为原审判决被上诉人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双方当事人对本院归纳的争议焦点无异议。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相同。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是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上诉人虽认为被上诉人未完全保障其权益,但本案双方当事人在所涉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均未提及解除劳动合同问题,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劳动合同是因期满而终止。被上诉人作为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和诉讼期间均表示维持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与上诉人续订劳动合同,而上诉人不同意与被上诉人续订劳动合同,故原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正确,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处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卜小凯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朱利民审判员 张学朋审判员 李念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谭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