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26执66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王志旗与文安县福仁木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旗,文安县福仁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26执663号申请人王志旗。被执行人文安县福仁木业有限公司,住址文安县。法定代表人徐春乐。本院在执行王志旗申请执行文安县福仁木业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文民初字第279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张建明审判员 刘振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尚文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