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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民初123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蒋丹丹与刘春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丹丹,刘春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2民初1235号原告:蒋丹丹。被告:刘春惠。原告蒋丹丹诉被告刘春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偿还原告欠款6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于2015年6月11日向原告借款6000元,其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春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付原告蒋丹丹借款6000元。款交本院柳市人民法庭转付。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刘春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范亚东人民陪审员  施保庆人民陪审员  李 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陈思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