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281执恢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汪泽明与湖北绿知堂竹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泽明,湖北绿知堂竹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81执恢108号申请执行人汪泽明。被执行人湖北绿知堂竹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建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泽明与被执行人湖北绿知堂竹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湖北绿知堂竹业有限公司已履行了全部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1072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