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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81执9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董春巧与韩金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春巧,韩金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81执97号申请人董春巧,女,1962年3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韩金婷,女,196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董春巧诉韩金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义民初字第8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韩金婷未按期履行法律义务,权利人董春巧于2016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915元及本案执行费。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韩金婷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合议庭合议,本案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再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照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