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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2民初144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韦琼华与中山市东凤镇万岁酒吧、钟华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琼华,中山市东凤镇万岁酒吧,钟华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2民初1445号原告:韦琼华,女,195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委托代理人:赵鹏,广东言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东凤镇万岁酒吧,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代表人:钟华明。被告:钟华明,男,197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韦琼华诉被告中山市东凤镇万岁酒吧(以下简称万岁酒吧)、钟华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孟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韦琼华及其委托代理人赵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岁酒吧、钟华明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入职被告万岁酒吧任清洁工一职,月工资2600元(按27天计算),2016年4月11日被告万岁酒吧关闭,但原告2-4月份的工资至今没有发放。原告春节期间照常上班,被告也没有按承诺发给原告加班工资,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支付工资款6160元;2、被告支付春节加班工资866.7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万岁酒吧、钟华明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任何证据或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万岁酒吧系被告钟华明投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原告称其于2015年8月12日入职被告万岁酒吧任清洁工一职,对此原告韦琼华提供VIVACLUB入职申请书及娱乐场所、经营服务场所与从业人员禁毒责任书予以佐证。经查,原告韦琼华提供的两份证据均为复印件,而娱乐场所、经营服务场所与从业人员禁毒责任书上载明的甲方是中山市万岁酒吧。原告称其月薪2500元,每月上班27天,若满勤则奖励100元,若请假将从全勤奖100元中扣除相应款项。原告确认万岁酒吧每月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工资,原告提供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凤支行新线存款历史交易明细清单显示,账号为70×××19向原告账户内转款情况如下:2015年9月20日2600元、10月27日2500元、11月25日2519元、12月28日2600元、2016年2月5日2600元、3月7日2600元。2016年4月10日被告万岁酒吧拖欠房租而停业,原告称万岁酒吧未支付原告2016年2月至4月10日期间的工资及2015年春节期间的加班工资,故诉至本院,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另查明:原告韦琼华称与(2016)粤2072民初1446号案的原告叶日珍共同在万岁酒吧担任清洁工,叶日珍称万岁酒吧的老板是陈志尧,并称认识电工莫师傅。经本院向陈志尧询问,其确认是万岁酒吧实际经营者,并称不认识清洁人员,是酒吧文员负责招聘,但确认电工莫师傅十多天前仍叫三个女清洁工去打扫卫生;另外陈志尧称万岁酒吧并未停业仅是重新装修;同时陈志尧称2016年2月一部分人的工资已发放,但过年没有请假即回去的就没有发放工资,2016年3月、4月的工资须等重新开业后再发放。还查明:2016年4月19日韦琼华向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2016年4月21日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中劳人仲不字(2016)768号不予受理通知书。本院认为:陈志尧确认其是万岁酒吧实际经营者,并表示电工莫师傅叫三个女清洁工打扫卫生,而叶日珍与韦琼华一起做工,并知悉万岁酒吧实际老板是陈志尧,同时认识电工莫师傅,因此原告韦琼华主张在被告万岁酒吧处任职清洁工,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确认。又由于韦琼华入职万岁酒吧时已年满五十五周岁,因此韦琼华与万岁酒吧形成的法律关系是劳务关系。根据原告提供的银行交易明细清单可知万岁酒吧已支付韦琼华劳务费至2016年2月份,同时万岁酒吧实际经营者陈志尧确认未支付2016年3月至4月10日的工资,故对韦琼华要求万岁酒吧支付2016年3月至4月10日工资3563元(2600元/月+2600元/月÷27天×10天),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万岁酒吧支付2015年春节期间加班工资的主张,因原告方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此期间存在加班事实,故对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钟华明承担清偿责任的主张,《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据此,万岁酒吧财产不足以清偿原告债务的,被告钟华明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被告万岁酒吧、钟华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视为放弃对本案的抗辩权,但不影响本院依法判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山市东凤镇万岁酒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向原告韦琼华支付2016年3月至4月10日的劳务费3563元;二、被告中山市东凤镇万岁酒吧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第一项之债务的,被告钟华明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该款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孟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潘霞慧黎素霞第4页共4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