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722财保3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3-06

案件名称

长岭某某联社与李某某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长岭某某联社,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2财保310号(2016)吉0722财保310号之一申请人:长岭某某联社。被申请人:李某某。本院于2016年6月1日作出(2016)吉0722财保31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李某某在长岭某某联社账号XXXX里的12000元存款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郑 娜代理审判员 赵 瑞代理审判员 余大焕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于海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