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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8民初1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向元凯诉谢毅、罗静、谢明礼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元凯,谢毅,罗静,谢明礼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08民初1208号原告(反诉被告)向元凯。被告(反诉原告)谢毅。委托代理人罗静。被告(反诉原告)罗静。被告(反诉原告)谢明礼。原告(反诉被告)向元凯与被告(反诉原告)谢毅、罗静、谢明礼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宗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向元凯,被告(反诉原告)罗静、谢明礼及被告(反诉原告)谢毅委托代理人罗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反诉被告)向元凯诉称,2015年10月20日,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签订了位于成华区XX的家装合同。11月22日在甲方应该第二次付款过程中严重违约,严重影响乙方工作,乙方于12月7日砂完墙、顶面只得停工等待。乙方于12月14日去物业书面申请停工。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反诉原告)支付拖欠工程款一万元整;2、解除甲、乙双方签订的装修合同;3、判令被告(反诉原告)支付违约金八千元整;4、判令被告(反诉原告)支付原告参与诉讼、庭审、结案误工费八百四十元整;5、判令被告承担交通费一百元整;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三被告(反诉原告)辩称,1、答辩人和被答辩人于2015年10月20日签订了一份家装预算表,并未签订装饰装修合同;2、至今,被答辩人未将答辩人家的墙地砖粘贴完成,被答辩人存在故意拖延工期情形;3、12月7日被答辩人砂墙后未补就将所有施工工具全部拿走。被答辩人墙面未处理好,一直无法安装门;4、12月14日为双方约定的竣工日,工期55天,被答辩人还有多项工作未完成,答辩人不可能到物管办理装修停工。我们有物管证明;5、12月15日为装修验收日,答辩人和被答辩人沟通,承诺只要被答辩人将工程做完,答辩人立马将全部工程款打给被答辩人。12月16日被答辩人就转款给答辩人一万元。此后,答辩人联系不上被答辩人。综上,答辩人并无违约之处,也不存在拖欠工程款及延误工期的事实。被答辩人故意拖延工期,既未按期完成各项目,事后也不积极补救,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驳回被答辩人的各项诉讼请求。三被告(反诉原告)诉称,2015年10月20日,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签订了一份家装预算表,被反诉人未按时、按质、按量完成装修工程,反诉人于2015年10月20日预付装修款1万元,2015年11月22日支付装修款1万元,2015年12月16日支付装修款1万元。被反诉人实际完成合格的工程款1万6仟余元。且被反诉人装修期间包工包料做的电脑桌带书柜未完工且质量不合格,2015年12月15日竣工验收日拒不到场。反诉人多次电话、短信与被反诉人联系要求处理遗留问题,被反诉人均置之不理。另,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被反诉人应提供本家装工程真实有效的竣工验收合格报告单、住宅装饰装修质量保证书。故提起反诉,请求:1、判令被反诉人返还多支付的工程款13000元;2、判令被反诉人拆除质量不合格的电脑桌书柜;3、判令被反诉人支付违约金8000元;4、判令被反诉人出具合法有效的装修竣工验收合格报告、住宅装饰装修质量保证书;5、判令被反诉人退还富丽锦城4栋一单元801入户门钥匙一把、装修入场许可证一张和单元门禁卡一张;6、判令被反诉人支付反诉人(3人)参与诉讼、庭审、结案、材料费及误工费2000元;7、判令被反诉人承担本案反诉全部诉讼费用。被反诉人向元凯辩称,反诉人说的我多拿13000元,是口头上说的,判令反诉人拆除电脑桌,不管是预算表,还是装修合同,这是家装工程,这就是合同,是没有争议的。所谓质量不合格,应该达到验收的日期和标准才能确定是否合格,被告在第二次付款中,钱都未付,不存在合格与否。被告说的是未来的事,时间未到。我带领工人在工地上干了50天,就是因为被告在二次付款中违约,所以工程没有完成。被告要我出具的装修竣工验收合格报告、住宅装饰装修质量保证书,这个要求过分了,在装修入场通知书上,是他们自装,自己的活报给自己,我是带工人给他打工的。对方要求返还的入户门钥匙一把、装修入场许可证一张和单元门禁卡一张,对方不要,我也不会要。要求支付诉讼费用是不合理的。被告不给款项,我们只有停工等待。我们的焦点不只是款是否付清,并非是因为质量问题,而是被告1在第一次砖贴完,她在外面走访问了后,说我们的乳胶漆贵了,这才造成第二次款支付了一部分,停工的原因主要是这一点。被告自己问的立邦,我们是多乐士,2家漆有竞争,立邦说多乐士是假的。我做了这么多年的装修,一直用的是多乐士的漆,质量很好。活确实没干完,只有一点没干完。我没做完的活确实是因为门框子未安,所以就没做这点事。还有乳胶漆,被告为了赖我的工程款,被告自己买的漆让我们用。我还没做完的活只差1000多点。4万的活,只剩这么一点。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6日,成都嘉宝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富丽锦城物业服务中心出具装修入场通知书,载明:“房号:X-X-XXX,施工日期:自2015年10月18日起至2016年1月17日止。装修单位:自装;装修负责人:谢明礼。”2015年10月20日,原告向元凯与被告罗静签订《家装预算表X-X-XXX》,约定:被告对原告的住房进行装修,各项装修以面积为单位进行计价,该合同预算定价为42422元,后经双方协商合同最后总定价为40000元整;本工程质保一年,(防水为6年),工期为55天。付款方式:1、预付壹万元,2、墙地砖粘贴完支付贰万伍仟元整,3、全部完工支付尾款伍仟元。签订预算表后,被告当天即向原告给付首付款1万元。原告遂进场装修。2015年11月21日,原告要求被告第二次付款,被告认为被告的墙地砖未粘贴完成,未向原告支付完第二次付款25000元,仅于次日向原告付款10000元。收到该款后,原告又断续安排工人进行施工。2015年12月16日,被告又向原告支付10000元。之后,被告以原告违反合同约定,原告未能全部支付第二笔款项为由,未再完成后续施工。另查明,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乳胶漆为“家丽安”面漆、通用底漆。2015年12月7月,原告向元凯购买的多乐士“家丽安”面漆2桶及通用底漆1桶价格为780元。在装修中,被告罗静认为该漆质量有问题,要求原告施工用自己于2015年12月7日购买的立邦漆面积2桶、底漆1桶,3桶漆价格为2097元。双方由于对工程款支付产生分歧后,原告未完成相关后续工作。被告自行请人完成的工作有:刷面漆、底漆、补墙支付工资1600元,做阴角及购材料82元,贴地钻、电脑桌柜钻线孔、安装银镜、柜门封边350元,购买玻璃胶15元,吊顶、包下水管角线等支付工钱200元,清理建渣120元。审理中,被告提供的视频及照片中,能够看出,原告提供的电脑桌的漆面板有钉眼及二条长形缝隙等瑕疵。该电脑桌代书柜共计价格为2895元(含免漆板、收口条、人工、白乳胶、辅料等)。被告认为家装预算表中载明的贴砖、拆除墙砖、防水、石膏板等面积与其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应扣除相应款项。另,原告在庭审中向被告交付了涉案房屋钥匙一把、入场施工许可证、门禁卡。上实事实,有经过庭审质的下列证据证实:家装预算表、装修入场通知书、银行卡交易凭证、购买乳胶漆单据、照片、证人证言、视频资料、短信,收条、证明等。本院认为,当事人签订的《家装预算表》,虽名为家装预算,但该预算表上,对装修项目、合同价款、付款方式、质保期、工期、签约时间进行了约定,实为双方签订的家庭装修合同。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履行各自义务。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原、被告在履行合同中,谁存在违约行为;二、原告未全面履行合同,是否应返还部分工程款。关于争议焦点一、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第二次付款时间为墙地砖粘贴完支付25000元。2015年11月21日,原告以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墙地砖粘贴,要求付款,而被告认为未完成相应工作,未达到付款条件,双方由此产生纠纷。在审理中,原告提供的曾田学的收条中反映出,曾田学所做了部分饭厅地砖,并支付了相应工价,由此可以证明被告拒绝支付第二次付款,理由成立,其并不存在违约行为。而原告在被告以此理由拒绝付款后,仍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地砖粘贴,且在约定的工期内未完成全部工程,构成违约。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违约金的主要功能是填补损失,而被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的违约行为给其造成的具体损失,故本院酌情认定原告向被告支付违约金500元。关于争议焦点二、在审理中查明,被告罗静等人后续施工为刷面漆、底漆、补墙支付工资1600元,做阴角及购材料82元,贴地钻、电脑桌柜钻线孔、安装银镜、柜门封边350元,购买玻璃胶15元,吊顶、包下水管角线等支付工钱200元,清理建渣120元。原告未完成上述工作,其相应款项应当在应收款项中扣除。合同中约定乳胶漆为“家丽安”面漆、通用底漆。原告向元凯实际按该合同履行,应支付该笔费用为780元,但被告罗静自认为该漆质量有问题,拒绝原告涮该漆,而另行购买了立邦漆2097元用于刷墙,违背合同约定,故只认可被告扣除780元的面漆及底漆费用,对超过出部分费用,不予以扣除,由被告自行承担。综上,被告应收款中应扣除费用共计为3147元。被告认为家装预算表中载明的贴砖、拆除墙砖、防水、石膏板等面积与其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应扣除相应款项。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家装预算表中,对该部分面积进行了约定,经双方签字认可,固定了装修总价,双方履行中应受该合同约束,被告认为原告在已支付的30000元款项中实际只做了17000元工程没有相关证据证明,故对该其反诉要求原告返还13000元的工程款的请求不予以支持。因双方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原告主张解除合同不当,本院不予以支持。关于原告反诉判令被反诉人拆除质量不合格的电脑桌书柜、要求被反诉人出具合法有效的装修竣工验收合格报告及住宅装饰装修质量保证书、退还入户门钥匙一把、装修入场许可证一张和单元门禁卡一张、支付反诉人(3人)参与诉讼、庭审、结案、材料费及误工费2000元等问题。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电脑桌存在部分瑕疵,但没有证据证明该电脑桌上质量不合格,故对被告要求拆除不当,根据公平原则可酌情扣减300元。《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是约束城市住宅装修企业和装修人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相关规定,而本案是个人家装,被告要求按该办法由原告提供修竣工验收合格报告及住宅装饰装修质量保证书不当,且不符合个人家装市场的交易习惯。合同中约定了质保期,如在使用中发现质量问题,被告可按该质保期约定向原告主张权利。入户门钥匙一把、装修入场许可证一张和单元门禁卡一张,原告也当庭交付给被告,本案不再处理。原、被告双方主张的要求参与诉讼、庭审、结案误工费、材料费及交通费等,是双方诉讼支出的必要成本和耽误的时间,本院不予以支持。综上,双方约定合同价款为40000元,由于原告违约未能全面履行合同,在扣除被告已付款30000元,未施工部分3147元、电脑桌扣款300元及应承担的违约金500元后,被告还应支付原告装修款605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罗静、谢明礼、谢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向元凯6053元。二、驳回原告向元凯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反诉原告罗静、谢明礼、谢毅的其他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137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38元,共计375元,由原告向元凯负担137元,被告罗静、谢明礼、谢毅负担23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宗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