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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2民监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陈丽萍、曹金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丽萍,曹金亮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2民监3号原审原告陈丽萍,女,197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审被告曹金亮,男,196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原审原告陈丽萍与原审被告曹金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作出(2015)上民三初字第1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 判 长  毕小强审 判 员  张 敏代理审判员  张新卫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孟 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