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2财保20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树桥支行与杜永明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树桥支行,重庆市渝北区汇城商贸有限公司,重庆臻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谢顺惠,杜永明,杜永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财保204号申请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树桥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武陵路71号上海大厦A区。负责人陈皎。被申请人重庆市渝北区汇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胜利路91号。法定代表人谢顺惠。被申请人重庆臻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龙华大道66号。法定代表人曹兴平。被申请人谢顺惠,女,196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申请人杜永明,男,195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申请人杜永平,男,196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申请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树桥支行与被申请人重庆市渝北区汇城商贸有限公司、重庆臻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谢顺惠、杜永明、杜永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保全金额:3500000元)。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杜永平名下位于重庆市渝北区街道号幢房屋(201房地证2013字第057327号,套内面积529.8㎡)、查封被申请人杜永平名下位于重庆市渝北区街道路号幢房屋(201房地证2013字第0573**号,套内面积845.6平方米)、查封被申请人杜永平名下位于重庆市渝北区街道路号幢房屋(201房地证2014字第0151**号,套内面积926.6平方米)、查封被申请人杜永平名下位于重庆市渝北区街道路号房屋(201房地证2015字第0280**号,套内面积703.64平方米)、查封被申请人杜永平名下位于重庆市渝北区街道路号房屋(201房地证2015字第0280**号,套内面积352.8平方米)。申请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树桥支行自愿为其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并依法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杜永平名下位于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91号1幢1-1房屋(201房地证2013字第057327号,套内面积529.8㎡)、查封被申请人杜永平名下位于重庆市渝北区街道路号幢房屋(201房地证2013字第0573**号,套内面积845.6平方米)、查封被申请人杜永平名下位于重庆市渝北区街道路号幢房屋(201房地证2014字第0151**号,套内面积926.6平方米)、查封被申请人杜永平名下位于重庆市渝北区街道路号房屋(201房地证2015字第0280**号,套内面积703.64平方米)、查封被申请人杜永平名下位于重庆市渝北区街道路号房屋(201房地证2015字第0280**号,套内面积352.8平方米)。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审判员 陈燕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