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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81刑初24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081刑初244号公诉机关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5年5月14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6年6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吕鸣,江苏文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以仪检诉刑诉〔2016〕2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及其辩护人吕鸣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7年5月21日至今,被告人唐某在本市月塘镇捺山村王云组经营某公司期间,未按时支付刘某等14名工人自2014年2月至12月12日工资,累计人民币298360元,并逃往外地躲藏以逃避支付。2015年1月16日,仪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仪人社察令字【2015】第0004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该指令书在某公司张贴公告送达,责令该公司在2015年1月20日前支付拖欠工资。该公司未按指令支付工人工资。2015年5月14日,被告人唐某在扬州被抓获归案。归案后,至被提起公诉前,被告人唐某尚欠工人工资1036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唐某已全部支付尚欠的工人工资。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在开庭审理中表示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姚某等人陈述、证人张某证言、工人工资明细表、工资统计发放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移送案件材料、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仪征市公安局扣押、发还、处理物品、文件清单、本院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发破案经过说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处罚。鉴于被告人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在一审宣判前支付了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唐某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积极筹集资金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为惩罚犯罪,保护劳动者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和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许仪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圆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