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4民初32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塞县支行诉被告曹某、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塞县支行,曹某,李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4民初32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塞县支行,住所地安塞县二道街。委托代理人延某,男,汉族,1965年3月21日生,安塞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塞县支行职工。被告曹某,男,汉族,1974年8月19日生,陕西省安塞县人,现住安塞县城大沟渠。被告李某,男,汉族,1978年12月10日生,陕西省安塞县人,现住安塞县朝阳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塞县支行诉被告曹某、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塞县支行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塞县支行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塞县支行撤回起诉。诉讼费590元,减半收取29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塞县支行承担。审 判 长 华国萍审 判 员 曹海义人民陪审员 白金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 莉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