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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3民初268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湖南信嘉投资有限公司诉湖南中利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信嘉投资有限公司,湖南中利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2688号原告湖南信嘉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生活艺术城12栋311房。法定代表人陈文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帅,湖南大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永林,男,198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湖南中利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汨罗市罗城路北侧中大建材市场二期。法定代表人何利群。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信嘉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中利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信嘉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湖南信嘉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信嘉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中利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210元,由原告湖南信嘉投资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陈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杨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