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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03民初180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郑仙与吕芳慧、中国大地财产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仙,吕芳慧,中国大地财产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1103民初1809号原告郑仙女,女,1964年4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打工,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告吕芳慧,女,1978年9月18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打工,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告中国大地财产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带湖路86号。负责人刘智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为超,该公司员工。原告郑仙女诉被告吕芳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罡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仙女,被告吕芳慧、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高为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仙女诉称:2016年3月1日,被告吕芳慧驾驶赣E×××××号小轿车,途经广丰区丰溪路吴小华医院路口路段时,车辆开门时,与原告郑仙女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和电动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广丰区交警大队调查认定,本起事故由被告吕芳慧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受伤后在广丰骨伤科医院治疗24天,花了医疗费7257.93元。原告经江西铭志司法鉴定中心评定,营养期90天,护理期90天,误工期150天。现原告要求各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7257.9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20元,营养费2700元,护理费7920元,误工费17,700元,交通费240元,鉴定费700元,合计37,237.93元,扣除被告吕芳慧已支付6841.93元,应当再赔偿30,396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吕芳慧辩称,一是已经支付医疗费6841.93元和现金2500元,请依法扣除,二是已经参加保险,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中心支公司辩称:原告诉请的各项赔偿款均过高,同意赔偿误工费10,560元,护理费5280元,交通费240元,营养费1800元。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日,被告吕芳慧驾驶赣E×××××号小轿车,途经广丰区丰溪路吴小华医院路口路段时,车辆开门时,与原告郑仙女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和电动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广丰区交警大队调查认定,本起事故由被告吕芳慧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受伤后在广丰骨伤科医院治疗24天,花了医疗费7257.93元。原告经江西铭志司法鉴定中心评定,营养期90天,护理期90天,误工期150天。事故处理期间,被告吕芳慧支付了赔偿款9341.93元。另查明,被告吕芳慧的车辆在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三者险限额50万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原告户口本,医院住院费用发票、明细清单,伤残鉴定书等证据证明。双方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经交警部门认定本起事故被告吕芳慧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告吕芳慧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应当按合同约定进行理赔。原告的经济损失本院核定如下:医疗费7257.9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80元,营养费1800元,护理费7920元,误工费17,700元,交通费240元,鉴定费700元,合计36,097.93元。上述赔偿款中由保险公司赔偿34,309.93元,余款1788元(医疗费非医保部分1088元,鉴定费700元),由被告吕芳慧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郑仙女医疗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共计36,097.93元,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中心支公司赔偿34,309.93元,余款1788元,由被告吕芳慧承担(吕芳慧已支付9341.93元);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上述判决给付内容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80元,由被告吕芳慧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执行款项汇入广丰法院帐户(户名: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广丰支行,帐号:14×××11)审判员  周罡红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叶丽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