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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刑更4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秦超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超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4147号罪犯秦超,男,1996年12月15日出生于四川省三台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9日作出(2012)晋刑初字第7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秦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继续追缴各被告人的非法所得,返还各被害人。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9日作出(2013)榕刑终字第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4日以(2015)榕刑执字第215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6年6月1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秦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被评为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秦超上一次减刑已缴纳罚金人民币6000元及非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本院认为,罪犯秦超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秦超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秦超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秦超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5月3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洁审判员 张 青审判员 徐鲁龄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