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202民初1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丁潇潇与韦岩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潇潇,韦岩忠,刘云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02民初1221号原告丁潇潇,男,198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委托代理人彭华,广西弘生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韦岩忠,男,1981年11月16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第三人刘云龙,男,197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潇潇与被告韦岩忠、第三人刘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丁潇潇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理由正当,意思表示真实,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潇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潇潇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韦丽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 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