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刑更44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黄保坤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保坤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刑更447号罪犯黄保坤,男,1987年5月28日出生,蒙古族,高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内蒙古乌拉特后旗。现在内蒙古伊金霍洛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11日作出(2007)阿刑一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黄保坤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217489元。原审被告人黄保坤不服,提出上诉,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31日作出(2008)内刑二终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6月11日交付执行。��蒙古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0日作出(2011)内刑减字第25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18年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本院于2012年9月7日,2014年3月25日分别作出裁定,将其刑罚减去有期徒刑2年零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6年不变。刑罚执行机关内蒙古伊金霍洛监狱以该犯在服刑中悔改表现突出为由,提出减刑1年零1个月的建议,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审核同意,报送本院。本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伊金霍洛监狱认为,罪犯黄保坤在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教,听从指挥。在生产劳动中,能服从分配,听从指挥,担任监狱电教中心摄影期间,能严格要求自己,努力完成改造任务。认真参加政治、技术课,按时完成作业,成绩良好。在计分考核中连续记功5次,并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悔改表现突出。罪犯黄保坤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入监登记表、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记功奖励审批表、罪犯学习成绩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检察意见书及罪犯消费明细等在卷证实。另,本院在公示期间,未收到投诉意见。本院认为,罪犯黄保坤在入监服刑改造中,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和程序。附带民事赔偿217489元,已履行32000元,有原户籍所在地内蒙古乌拉特后旗民政局出具的贫困证明,执行机关出具的本考核期的消费明细载明,自2013年9月至2016年2月,共计30个月,消费总额为13061.55元,月均消费435元,属于消费超高,减刑时应从严。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保坤减去有期徒刑1年零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5年。(刑期自2011年1月20日起至2025年12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图 雅审 判 员 黄海霞代理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树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