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1执140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富阳市高桥镇新桥热水服务部与富阳市富春街道金濠浴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1执1402号申请人富阳市高桥镇新桥热水服务部与被执行人富阳市富春街道金濠浴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的(2015)杭富商初字第217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富阳市高桥镇新桥热水服务部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0848元,另应向被执行人收取执行费63元,受理费7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点对点系统的公安、淘宝、房产、工商、银行对被执行人富阳市富春街道金濠浴场名下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执行的财产线索,已将执行情况回告了申请人,申请人未能提供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111执140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可以拨打“63327110”执行专线进行举报,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俞春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利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