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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4民初363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王军科与乌鲁木齐县富鑫永联建材有限公司、郭建新、苏永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科,乌鲁木齐县富鑫永联建材有限公司,郭建新,苏永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民初3635号之二原告:王军科,男,1969年12月19日出生,住吐鲁番市。委托代理人:邵剑飞,新疆联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乌鲁木齐县富鑫永联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县托里县乌拉泊村。法定代表人:郭建新。被告:郭建新,男,汉族,1956年12月19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被告:苏永科,男,1968年6月24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军科诉被告乌鲁木齐县富鑫永联建材有限公司、郭建新、苏永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郭建新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本案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刘晓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