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012民初273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江苏新能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周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新能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周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12民初2737号原告江苏新能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新城河路386号。法定代表人杨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余圣,该公司员工。被告周健,男,197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新能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新能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新能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江苏新能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向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