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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81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陈某某、陈甲某、解某某盗窃一审判决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陈甲某,解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581刑初75号公诉机关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93年10月3日出生于陕西省韩城市,汉族,小学文化,村民。2013年10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14年4月27日刑满释放。2015年5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韩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2015年10月20日刑满释放。2015年12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韩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韩城市看守所。被告人陈甲某,男,1996年11月26日出生于陕西省韩城市,汉族,初中文化村民。2015年5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韩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2015年6月20日刑满释放。2015年12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韩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韩城市看守所。被告人解某某,曾用名王某某,男,1996年8月24日出生于陕西省韩城市,汉族,初中文化,村民。2013年9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14年4月8日刑满释放。2015年12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韩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韩城市看守所。韩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韩城市院刑诉[2016]64号起诉书及韩城市院刑变诉[2016]2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陈甲某、解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韩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永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陈甲某、解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5年12月5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陈甲某经事先预谋,窜至韩城市西庄镇金都网吧门口,采取强行扭锁的手段,盗走薛某某黑色豪爵牌弯梁摩托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170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退。2、2015年12月7日,被告人解某某授意被告人陈某某盗窃一辆五羊本田踏板摩托车,并给被告人陈某某提供了一把螺丝刀。2015年12月9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陈甲某窜至韩城市新城区桢州大街三星网吧门口,采取强行扭锁的手段,盗走薛甲某白色五羊本田踏板摩托车一辆。随即用QQ方式联系被告人解某某将该车卖于王甲某,得赃款200元,被告人陈某某、陈甲某将赃款挥霍。经鉴定该车价值4200元。案发后,该赃物已追退。3、2015年12月10日晚,被告人解某某授意被告人陈某某盗窃一辆摩托车。次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经踩点发现韩城市新城区桢州大街休闲网络会所门口有一辆摩托车没锁,即叫来被告人陈甲某,由被告人陈甲某在附近望风,被告人陈某某采取顺手牵羊手段,盗走姬某某灰色五羊本田踏板摩托车一辆,当被告人陈某某将车推至桢州大街与乔南路十字向东附近,路遇公安民警巡逻,经公安民警盘问被告人陈某某,被告人陈某某即交代了其伙同被告人陈甲某、解某某盗窃作案的全部事实,属自首。被告人陈甲某趁机逃跑。经鉴定该车价值2800元。案发后,赃车已追退。另查明,在被告人陈某某的配合下公安机关抓获了同案犯陈甲某,在被告人陈某某、陈甲某的配合下,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解某某,属立功。综上所述,被告人陈某某、陈甲某共盗窃作案三起,盗窃物资总计价值8700元,被告人解某某盗窃作案二起,盗窃物资总计价值7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陈甲某、解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薛某某、薛甲某、姬某某陈述及证人张某某、蒋某某、王乙某证言可证,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发还清单及照片,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意见书,户籍证明,三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情况说明,视听资料光盘七张等证据在卷相佐证,被告人陈某某、陈甲某、解某某在侦查阶段对其作案事实亦供认不讳,供证一致,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陈甲某、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韩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三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多次盗窃,在共同作案中起主要作用,属本案主犯之一,且曾二次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第二次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对其依法本应从重惩处;被告人陈甲某多次盗窃作案,在三起共同作案中有其中二起属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对其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解某某盗窃作案二起,在共同作案中起主要作用,亦属本案主犯之一,对其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陈某某有自首、立功情节,赃物均已追退,被告人陈甲某有立功情节,在第三起盗窃作案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且其自愿认罪,赃物均已追退,被告人解某某自愿认罪、赃物均已追退,结合三被告人的犯罪数额,故对被告人陈某某、陈甲某依法可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解某某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1日起至2016年8月1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被告人陈甲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1日起至2016年7月1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被告人解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1日起至2016年7月1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海琴审 判 员  张延岚人民陪审员  党浪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程 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