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1执8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刘红梅与潍坊沃力奇复合肥有限公司、张相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红梅,张相太,潍坊沃力奇复合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1执821-2号申请执行人刘红梅,女,1968年3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相太,男,196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潍坊沃力奇复合肥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经济开发区时代二路3399号。法定代表人刘崇国,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红梅与被执行人潍坊沃力奇复合肥有限公司、张相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青法民初字第9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鲍茂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蔡 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