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21执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攀枝花天鼎红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攀枝花中禾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攀枝花天鼎红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攀枝花中禾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21执160号申请人攀枝花天鼎红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清香坪苏铁东路404号。法定代表人许雪华,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攀枝花中禾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米易县攀莲镇合同路8号。法定代表人陈跃进,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421���特2号民事裁定书,在执行攀枝花天鼎红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攀枝花中禾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已全面停产,其资产均已被抵押、其他案件抵押、冻结,现暂不能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攀枝花中禾矿业有限公司尚有债务本金216857元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0421民特2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朝波审判员 郑从俊审判员 唐 川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楚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