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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4执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韩海涛与胡海淼、王筱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海涛,胡海淼,王筱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4执202号申请执行人韩海涛,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焦花妮,陕西荆山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胡海淼,男,汉族。被执行人王筱娟,女,汉族。本院在执行韩海涛申请执行胡海淼、王筱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14)阎民初字第0112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胡海淼、王筱娟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韩海涛执行案款208054元(其中包含借款借款本金160000元、违约金32000元、利息9600元、诉讼费用6454元),负担案件执行费3021元。经查,被执行人胡海淼名下有位于西安市阎良区西飞21区2141栋8号(西单元4楼东户)的房屋,本院依法予以查封,经申请人申请对查封房产评估拍卖清偿债权,因评估拍卖需要较长时间,经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6)陕0114执202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如经评估拍卖,申请执行人未获完全清偿,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项 军执行员 刘江涛执行员 代发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谷翔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