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224民初34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原告刘三保诉被告灵丘县平型关少儿艺术学校、宋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灵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三保,灵丘县平型关少儿艺术学校,宋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西省灵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224民初348号原告刘三保,男。被告灵丘县平型关少儿艺术学校。负责人宋君,该校校长。被告宋君,男。原告刘三保诉被告灵丘县平型关少儿艺术学校、宋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三保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灵丘县平型关少儿艺术学校、宋君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3月20日,被告以办学校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累计借款39500元,约定月利息按2分计算,当时双方约定按半年结算利息,事后被告却没有兑现当初的承诺,根本没有支付原告利息,本金更是分文未付,期间,原告多次和被告索要借款,被告总是以各种理由推拖,无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9500元人民币,并支付从2013年3月20日起至借款付清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分计算,暂计算至2015年4月20日止借款利息为29230元。二被告未答辩。庭审中原告针对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被告宋君签写的借条一张,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查,来源合法,内容客观,应予以认定。综上,本院查明如下事实:2013年3月20日,被告以办学校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累计借款395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一支,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未果,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后,未能按照约定偿还借款,属违约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偿还原告借款的义务。关于原告请求的利息,因借条上未明确约定,本院无法确认其真实性,故对原告的该项请求应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宋君、灵丘县平型关少儿艺术学校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三保借款39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18元,由被告宋君、灵丘县平型关少儿艺术学校承担788元,原告刘三保承担73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崔永福人民陪审员 陈玉琼人民陪审员 李宏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文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