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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11民初70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张秀芳、潘国荣与楚小龙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芳,潘国荣,楚小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11民初707号原告:张秀芳,住吉林市船营区。原告:潘国荣,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楚小龙,住吉林市丰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芳、潘国荣诉被告楚小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秀芳、潘国荣以双方已庭外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6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秀芳、潘国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秀芳、潘国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5元,减半收取242.5元,由原告张秀芳、潘国荣负担。审判员 马 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万晓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