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11民初70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张秀芳、潘国荣与楚小龙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芳,潘国荣,楚小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11民初707号原告:张秀芳,住吉林市船营区。原告:潘国荣,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楚小龙,住吉林市丰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芳、潘国荣诉被告楚小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秀芳、潘国荣以双方已庭外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6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秀芳、潘国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秀芳、潘国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5元,减半收取242.5元,由原告张秀芳、潘国荣负担。审判员 马 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万晓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