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2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自诉人郭某某诉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李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2刑初50号自诉人郭某某,男,1956年4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被告人李某某,男,197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5月20日经本院决定,6月8日由科左后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科左后旗看守所。辩护人程祥,系内蒙古双合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自诉人郭某某以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审理告判决前,自诉人郭某某以已同被告人李某某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郭某某的撤诉申请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郭某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特木乐审判员 王贵舟审判员 郑志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包冠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