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执2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高建芳与周小文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建芳,周小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2165号申请执行人高建芳,联系电话。被执行人周小文,联系电话。本院在执行高建芳申请周小文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高建芳书面申请本院延期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唐民二终字第1852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关 山审判员 李静超审判员 吕小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吕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