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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执2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高建芳与周小文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建芳,周小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2165号申请执行人高建芳,联系电话。被执行人周小文,联系电话。本院在执行高建芳申请周小文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高建芳书面申请本院延期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唐民二终字第1852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关 山审判员 李静超审判员 吕小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吕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