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34民初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张志英与许志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英,许志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4民初66号原告张志英(曾用名张香民)。委托代理人李红星,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志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英与被告许志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被告许志民涉嫌非法集资,已被魏县公安局上网追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志英的起诉。审判长 吴学绪审判员 吴文纲审判员 封 雪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崔振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