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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34民初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张志英与许志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英,许志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4民初66号原告张志英(曾用名张香民)。委托代理人李红星,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志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英与被告许志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被告许志民涉嫌非法集资,已被魏县公安局上网追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志英的起诉。审判长  吴学绪审判员  吴文纲审判员  封 雪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崔振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