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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行初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鹤北林业局与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省鹤北林业局,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01行初122号原告黑龙江省鹤北林业局,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萝北县鹤北林业局中兴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冯德刚,局长。被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202号。法定代表人陆昊,省长。本院受理原告黑龙江省鹤北林业局诉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一案,经审查,本案为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原告黑龙江省鹤北林业局预交案件受理费50.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王允杰代理审判员  吕国庆代理审判员  赵 扬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