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02民初76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张安云与金小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安云,金小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02民初769号原告张安云,女,196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选良,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金小平,女,196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安云与被告金小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安云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安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张安云承担。审 判 长 张 山审 判 员 赵红艳人民陪审员 潘向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