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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行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范光惠、陈天喜等与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天喜,翟绍东,胡承森,徐伯寿,范光惠,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106行初90号原告陈天喜,男,195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翟绍东,男,194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胡承森,男,194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徐伯寿,男,194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范光惠,女,195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江北区龙象山庄职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范光惠委托代理人周建明,系重庆市江北区龙象山庄职工,男,汉族,现住重庆市北部新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天大道13号,组织机构代码00929057-7。法定代表人苏孝金,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局长。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风天大道8号,组织机构代码75009468-3。法定代表人XX,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区长。原告范光惠、翟绍东、胡承森、徐伯寿、陈天喜诉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一案,于2016年4月5日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范光惠、翟绍东、胡承森、徐伯寿、陈天喜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范光惠、翟绍东、胡承森、徐伯寿、陈天喜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光惠、翟绍东、胡承森、徐伯寿、陈天喜撤回起诉。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范光惠、翟绍东、胡承森、徐伯寿、陈天喜。审 判 长  冯晞人民陪审员  谭洁人民陪审员  胡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罗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