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寿执字第275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山东寿光市兴胜卷帘机科技有限公司、游富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寿光市兴胜卷帘机科技有限公司,游富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寿执字第275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寿光市兴胜卷帘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北海路中段。组织机构代码:557850678。法定代表人刘胜学,总经理。被执行人:游富广,男,汉族,寿光市村民。申请执行人山东寿光市兴胜卷帘机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游富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寿光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日作出(2013)寿商初字第61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寿光市阳光温室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8443.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游富广暂无财产可供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寿光市兴胜卷帘机科技有限公司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游富广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寿光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3)寿商初字第61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光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嘉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