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3执31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荆书龙与青岛福盛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荆书龙,青岛福盛农机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文书内容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3执318号申请执行人荆书龙,男,1980年4月15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执行人青岛福盛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度市青岛路西段路北农机市场院内。组织机构代码:75694063-3。法定代表人杨春生,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荆书龙与被执行人青岛福盛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无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民一初字第142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学亮审判员 卢爱林审判员 栾成杰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