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121执25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井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吴君、许建忠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井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吴君,许建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21执253号申请执行人井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井陉县冶河西路。法定代表人:张士玺,局长。被执行人吴君。被执行人许建忠。本院在执行井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吴君、许建忠非诉执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生活困难,暂无能力履行,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吴君、许建忠的执行申请,表示同意法院终结对该案的执行程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2016)冀0121执253号执行一案的执行程序。申请执���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尹建忠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五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