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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6民初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魏金平与宋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金平,宋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6民初141号原告:魏金平。被告:宋凯。本院受理原告魏金平与被告宋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宋凯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称自己户籍地为XX区,住所地为XX市XX区XX路XXX号X栋X单元XXX室,此案应由武汉市XX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宋凯的户籍住所地为XX市XX区XX路XXX号X栋X单元XXX室,现居住地为XX市XX区XX路XXX号X栋X单元XXX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武汉市XX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宋凯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武汉市XX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段一兵二〇一六年元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一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