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301执26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马明旭诉张警龙、蒋绍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明旭,张警龙,蒋绍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301执263号申请执行人:马明旭,男,汉族,住米泉市。被执行人:张警龙,男,汉族,住昌吉市。被执行人:蒋绍财,男,汉族,住昌吉市。马明旭诉张警龙、蒋绍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权利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昌民一初字第0220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0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6010元,未执行标的3601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约定被执行人于2016年9月30日前将案款全部付清,和解协议达成后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昌民一初字第0220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根军审判员 曹 斌审判员 吴海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玉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