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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02民初131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陆某与刘某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刘某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02民初1316号原告陆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诉被告刘某探望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陆某负担。审判员  陆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凌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