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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0521民初139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谭本江与杨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本江,杨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21民初1390号原告谭本江,男,198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被告杨桂,男,197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原告谭本江与被告杨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中,按照原告谭本江提供的被告杨桂的送达地址无法向杨桂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经本院调查,被告杨桂在原告谭本江起诉之前,就离开现居住地,具体去向不明。原告谭本江向本院陈述:在自己还未起诉时,他就和杨桂失去了联系,原告起诉之后,其曾多次给杨桂打电话,但杨桂均没有接电话,至今,仍不知杨桂的下落;且无法向法院提供被告杨桂的准确送达地址,也不愿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由法院进行公告送达。本院认为,被告杨桂外出下落不明,致使按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杨桂送达相关的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一)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的规定,现在被告杨桂的送达地址不明,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诉讼文书,应视为被告不明确。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谭本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收712.50元,因原告谭本江还未交到法庭,不再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则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昆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