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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6民初3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与肖从远、梁连祯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肖从远,梁连祯,商桂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6民初3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负责人:刘升,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冉强强,男,该支行职工。被执行人:肖从远,男,农民。被执行人:梁连祯,男,农民。被执行人:商桂平,女,农民。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肖从远、梁连祯、商桂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高唐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2014)高某乙字第4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在被执行人肖从远名下有鲁P×××××号(小型)机动车一部,已于2016年6月21日查封,待找到该车辆后再予以处置。该案执行标的金额78786.37元本金及利息,均未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唐县人民法院(2014)高商初字第4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大可审判员  高文山审判员  韩保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明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