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2执3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隆发与被执行人孙书成、李小梅、蒋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隆发,孙书成,李小梅,蒋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2执34号申请执行人刘隆发,男,194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新邵县。被执行人孙书成,男,1965年1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新邵县。被执行人李小梅,女,1971年12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新邵县。被执行人蒋树华,男,1963年1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新邵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隆发与被执行人孙书成、李小梅、蒋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孙书成、李小梅、蒋树华暂无履行能力。本院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刘隆发发现被执行人孙书成、李小梅、蒋树华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新民初字第3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基文审判员 陈勇锋审判员 黄国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志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