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81民初94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杨某诉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81民初949号原告:杨某被告:孙某原告杨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审判员张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被告孙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8月相识,2014年11月27日登记结婚,2014年12月29日举行了结婚仪式。婚后感情一般,没有生育子女。由于双方认识时间短,婚前来往不多,了解不够,婚后发现性格不合,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被告在石家庄上班,一两个月才回来一趟,没有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因被告父母妄加干预原被告的生活私事,造成原、被告夫妻之间矛盾加剧。被告也曾保证处好夫妻关系,可被告言行不一,今年正月二十五,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之后原告回娘家,按照风俗原告清明节在婆家过,但与公婆如同陌路,互不理睬。原、被告两家思想意识、处事方式多有不同,难以融合,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坚决提出离婚。请求:1、离婚;2、带走婚前财产陪嫁物品;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证据为:结婚证复印件。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在石家庄上班,每个月抽两次时间回家,每次不少于两三天,婚后双方性格没有不合,没有为生活锁事争吵,我认为感情挺好,我们没有生育子女,我父母没有干预我们的生活,原告的日常生活基本由我父母照料。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4年11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破裂,被告予以否认,原告对其主张亦未提供证据证实。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及本院的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应当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家庭,在日常生活中,夫妻双方应当互谅互让,互相扶助,控制情绪,避免矛盾升级,妥善处理夫妻关系。总之,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程度,故原、被告以不离婚为宜。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杨某与被告孙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代审判员 张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