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21民初127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骆志生与马鞍山金辉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志生,马鞍山金辉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1民初1279号原告:骆志生,男,196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告:马鞍山金辉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印存富,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骆志生诉被告马鞍山金辉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骆志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骆志生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志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骆志生负担。审判员 毕善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红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