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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21民初164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钟尤杰与淮南天晟商贸有限公司、陆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尤杰,淮南天晟商贸有限公司,陆义,陆冉,高雪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1民初1640号原告:钟尤杰,男,1969年4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桐城市。委托代理人:张庆,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瑞,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南天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毛集镇。法定代表人:陆义,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陆义,农民。被告:陆冉,男,1980年11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被告:高雪晴,女,1985年3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尤杰与被告淮南天晟商贸有限公司、陆义、陆冉、高雪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钟尤杰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尤杰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尤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钟尤杰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满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