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12民初49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浙江中润远东贸易有限公司与舟山长宏国际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中润远东贸易有限公司,舟山长宏国际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民初4901号原告:浙江中润远东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67124409XP)。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天童南路568号1102、1103室。法定代表人:任明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龚光伟,该公司员工。被告:舟山长宏国际船舶修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9026952613027)。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小沙街道增辉社区竹峙山路20号。法定代表人:李洪卫,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中润远东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舟山长宏国际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中润远东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中润远东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缪建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吴丽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