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3民初26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天台县现代农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与浙江天台禾盛农林开发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台县现代农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浙江天台禾盛农林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3民初2612号原告:天台县现代农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天台县赤城街道赤城路天台县农业局内。法定代表人:姚日耀,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吕文兴,浙江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天台禾盛农林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台县赤城街道湖心路20-28号。法定代表人:曾平,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天台县现代农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与被告浙江天台禾盛农林开发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告自愿与被告协商处理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台县现代农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1375元,由原告天台县现代农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担。审 判 员 王其委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丁晓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