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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21民初68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蔡帆与武朝霞、周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帆,武朝霞,周勤,张静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121民初688号原告蔡帆,男,生于1981年10月24日,汉族。委托代理人李继攀,舞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武朝霞,女,生于1970年8月3日,汉族。被告周勤,男,生于1978年4月7日,汉族。被告张静波,男,生于1985年11月29日,汉族。原告蔡帆与被告武朝霞、周勤、张静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斐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帆的委托代理人李继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武朝霞、周勤、张静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2月份,被告武朝霞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100000元。2014年12月18日,被告武朝霞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并由被告周勤、张静波作为担保人在该借条上签名,愿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原告按约定履行了出借义务。2015年6月18日,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该借款,直至现在被告仍未偿还,并找各种理由推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武朝霞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该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2、被告周勤、张静波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武朝霞、周勤、张静波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8日,被告武朝霞向原告蔡帆借款1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内容为:“今借蔡帆现金人民币拾万元整,月息肆分,用期半年,借款期限在2014年12月18日至2015年6月18日,借款人应在约定期限届满日偿还借款,如借款人未在届满日偿还借款及利息,担保人自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直至该笔借款及利息偿还完毕为止。借款人武朝霞”的借条一份,被告周勤、张静波作为担保人在该借条上签字,自愿对被告武朝霞的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日,原告蔡帆通过河南省信用社向被告武朝霞的账户6265支付借款100000元。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武朝霞一直未予偿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另查明,原告在庭审过程中认可被告武朝霞按照月息2.8分支付利息至2016年4月18日,此后未再支付利息,并主张被告自2016年4月19日起按照月息2分支付利息至该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再查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认可被告武朝霞于2016年5月31日下午偿还借款40000元,原告收到该款后书面同意该款项可在判决书中予以扣除。本院认为:被告武朝霞、周勤、张静波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自愿放弃对原告提供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为此,本院对原告提供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被告武朝霞向原告蔡帆借款100000元的事实存在,因此,原告请求被告武朝霞偿还借款1000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周勤、张静波自愿作为担保人在被告武朝霞向原告蔡帆出具的借条上签字,因此,被告周勤、张静波应对被告武朝霞的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关于利息,原告请求被告自2016年4月19日起按照月息2分支付借款利息至该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认可被告武朝霞于2016年5月31日向其偿还借款40000元,并同意该部分在借款本金中予以扣除,系原告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武朝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蔡帆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4月19日至2016年5月31日的借款利息按借款本金100000元按照月息2分计算,2016年6月1日至该借款偿还完毕之日的利息按借款本金60000元按照月息2分计算)。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武朝霞、周勤、张静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斐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危莉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