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0111执恢3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2-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云南某某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新某某某某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某某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新某某某某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1执恢39号申请执行人:云南某某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某某路***号。法定代表人王某,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云南新某某某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法定代表人倪某,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云南某某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新某某某某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6日作出的(2015)官民一初字第19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云南某某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805474.32元,执行费1045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5年12月7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分期付款,现被执行人如期履行和解协议的内容,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5)官民一初字第197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蔡学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海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