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722民监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娄自立、焦秀荣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娄自立,焦秀荣,上蔡县龙海置业有限公司,曹金亮,李付华,冯四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2民监5号原审原告娄自立,男,196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原审原告焦秀荣,女,汉族,1962年7月4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娄自立之妻。原审被告上蔡县龙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蔡县齐海乡集南村。法定代表人曹金亮,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曹金亮,男,汉族,1964年8月12日出生,住上蔡县。原审被告李付华,男,汉族,35岁,住上蔡县。原审被告冯四新,男,汉族,48岁,住上蔡县。原审原告娄自立、焦秀荣诉原审被告上蔡县龙海置业有限公司、曹金亮、李付华、冯四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作出(2013)上民三初字第2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 判 长  毕小强审 判 员  张 敏代理审判员  张新卫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孟 珍 百度搜索“”